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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案
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利用员工票和线上购的票未进入院线票务系统进行漏票,共瞒报观影人数16人,累计瞒报票房560元,违法所得为268.9元。A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7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268.9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一是规范电影行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行业数据真实,促进良性竞争;二是推动法律法规实施,增强法律权威性,完善执行机制;三是教育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保障公众文化权益;四是提升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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